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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研究

 

主要完成单位 上海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主要完成人员 陈静森 邓华龙 方翠贞 陈惠华

研究起止日期 19856月~198810

上海市钦州路508(邮编 200233 电话 64085119)

 

上海市1974年颁发了《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试行标准》,对于加强环境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起了积极作用。近年来,上海市的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污染源变化很大,治理技术取得了进步,为此,有必要对原标准进行修订和增订。

本标准的制订是基于上海市的社会经济情况,上海市地理位置、气象条件、污染源调查等,不但保证了环境质量的要求,而且又兼顾了治理技术的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本标准按新老污染源、地区和行业提出不同标准值,对多个排气筒组,提出了排气筒组标准值。在经济分析上对主要污染治理设备和费用采用系列分析法。制订标准时认真贯彻“七五”期间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和环保法规的精神和要求,并且和国家排放标准、《上海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相互衔接,使之既统一又能延续。所以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排放废气的一切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本标准中提出了相应的实施和监督办法,以及污染源的采样分析方法,便于执行。

本标准执行后,将有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由于保障了人体健康,改善了生活环境,减轻和避免了大气污染对环境、建筑物和设备的腐蚀和破坏,间接经济效益十分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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