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标志

 

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标准

 

主要完成单位 上海医科大学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气象局

主要完成人员 姚志麒 黄元钧 严济远

研究起止日期 19742月~19752

上海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邮编 200032 电话 64311900×203)

 

本标准制订13项指标,其中SO2(电站除外)NOxCS2H2SF2Cl2HCl是采用大气扩散模式,结合上海气象参数,计算制订出不同高度排放口允许排放量作为标准,适用于本市所有连续排放的单一污染源。当时基础资料不全,又属国内首次制订地区性排放标准,但因指导思想明确,技术路线合理,且调查了30多个工厂的排污量和废气处理技术,所订标准基本符合实际和切实可行。气象参数方面,采用保证率90%的烟囱口高度以下的整层平均风速,比较安全合理。扩散参数σy与σ2之比采用1,因排放高度25米以上湍流基本各向同性。抬升小于1/10烟囱高度时,对抬升忽略不计,偏于安全考虑。

1975年市有关部门颁布执行迄今已15年,实践证明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达当时国内领先水平。根据本标准执行以来,至1989年已征收排污费累计7亿余元(包括废气和废水等排污费),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并促进工厂治理措施,具有显著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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