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标志

 

上海市工业废气、废水排放试行标准
 

主要完成单位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原上海市三废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医科大学 上海市市政工程局排水处

主要完成人员 黄元钧 姚志麒 杜瑞安 严济远 章非娟 何耀增 丁曼芬 沈求祉

研究起止日期 19733月~19752

上海市南丹路1(邮编 200030 电话 64395930)

 

本标准是国家环保部分颁布全国排放标准(试行)以后,第一个由地方制订的工业废气、废水排放试行标准。在废气方面,采用大气扩散公式,结合上海气象参数,计算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七种常见污染物在不同高度(排放口)下允许排放量作为标准,能适用于本市所有连续排放的单一污染源。在废水方面,对化学耗氧量(CODMn),生化需氧量及汞、酚、氰等五个项目根据黄浦江水文、水质资料及有关行业所排放的废水数量与浓度,采用水质保证曲线统计计算标准值并考虑了工业发展和枯水季节流量等因素推算而得,能适用于全市各工业部门。其余本市未订的废气、废水标准均按国标执行。

本标准当时由于历史原因未曾经过专家鉴定,但自1975年颁布以来一直沿用至1990年,历时已达15年之久,特别是自1980年市环境保护局推行排污收费制度后,即被采用作为收费依据,并推广至全市各区、县工业部门应用。至1989年为止,排污收费已达7.2亿元,为促进治理取得了显著的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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