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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是在新一轮的修订之后,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适用范围最广,内容最丰富,面对各种情况最复杂的重要标准。该标准包含了对十二条名词术语作出的定义,三十三个污染物项目,一套完整的指标体系,新的和现有污染源的划分以及保证标准得到正确实施而对监测所作的一系列规定等。该标准取代了我国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和另外十个行业性标准中的废气部分,成为我国今后最重要的环境标准之一。
由于该标准面对我国众多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且原有标准又相当不完善,故在许多方面打破了原有的格局,建立可一个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比较完善的控制体制,所以其创新点是很多的,其中主要的创新点是:建立一套合理、完善的排污控制指标体系,包括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两项指标的要求,并对无组织排放规定监控点和监控浓度限值;建立可一套科学合理且简单易行的制定标准值的方法;制定了控制组织排放的标准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