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钢特殊钢分公司锻造厂锻造扩容改造工程
环境影响评价公示

  发布单位:上海宝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08年5月12日
  相关链接:公众意见调查

  (一)项目名称
  锻造厂锻造扩容改造工程

  (二)建设地点
  宝钢股份特殊钢分公司厂区内原南货场位置,北邻规划新建道路南三路,东邻新建道路东八路,南侧为径快锻车间。

  (三)项目背景
  目前,随着我国电力、船舶、航空、汽车、家电等行业的快速发展,对大型锻件和锻材的需求也日益增加。为了满足市场对锻材、锻件产品的需求,扩大锻造产品规格范围,提高锻造成品质量,改变产品结构,增加产量,提高特殊钢分公司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特殊钢分公司拟开展锻造扩容工程。
  特殊钢分公司具备优越的锻造扩容条件,现有能源介质供应系统可满足该工程建设的要求。该工程的建设是提高我国国有企业国际竞争力、提升我国装配业能力的有力保证。

  (四)项目概况
  为满足市场对锻材、锻件产品的需求,特殊钢分公司拟对锻造厂进行锻造扩容。拟在特殊钢分公司原南货场位置新建60MN快锻车间,安装55/60MN锻造压机机组,以及相应的热处理设备和精整设备。工程总建筑面积约22618m2,需拆除原有厂房面积约12057m2。建设期2年,预计2010年9月底投产。该项目投产后年工作时间7344小时/年,工人由公司内部调配,不新增员工。
  本项目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抛丸机、修磨机等精整设备生产时产生的少量粉尘以及加热炉和热处理炉燃烧天然气产生少量含NOx烟气。
  加热炉和热处理炉所使用燃料天然气为清洁能源,产生少量含NOx的烟气,经30米高烟囱排放,外排烟气中NOx浓度小于220mg/m3。精整设备中的抛丸机、修磨机产生的粉尘均配备了独立的除尘系统,粉尘排放浓度小于20 mg/m3。经估算项目建成后NOx的排放量为43.5t/a、粉尘的排放量为12.77t/a。本项目的建设对于锻造产线增加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可在特殊钢范围内进行平衡,可以做到增产不增污。因此项目的建设不会对环境产生影响。
  本项目只有设备的间接冷却水,仅水温升高,经冷却后循环使用,无污染废水外排。生产工人由公司内部调动,对特殊钢分公司整个厂区来说,无生活污水增量。故不会对当地的水环境造成明显的水质污染。
  本项目产生的固废物均为一般固体废物,预计不会对环境产生影响。
  经初步预测,厂界噪声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五)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宝钢股份特殊钢分公司
  地址:宝山区水产路1269号  邮编:200940
  单位电话: 26032320
  联系人: 李广夫

  (六)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上海宝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宝山区铁力路2510号,邮编:201900
  单位电话:66786678-3056,传真:56600714
  Email:nixiaofeng@baosteel.com (邮件主题请注明:项目公众意见 )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本项目环评工作程序:在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以及项目工程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环境影响预测结果,结合公众参与调查结果,给出项目环境可行性的评价结论并提出环境保护措施与建议。
  本项目环评主要工作内容:(1)项目工程分析;(2)项目地区环境质量现状调查;(3)环境影响分析;(4)总量控制;(5)产业政策及规划相容性;(6)公众参与;(7)污染控制对策建议。

  (八)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为听取社会各界对工程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特将本工程公示,征求公众宝贵的想法和建议。主要征求内容如下:
  (1)对于本项目是否认可;如果反对,则提出主要的反对意见;
  (2)本项目的建设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
  (3)对本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合理化建议;
  (4)其他一些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想法和建议。

  (九)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即日起,公众可采取向公示指定地址发送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表对工程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看法,发表意见的同时提供详尽的联系方式。
  本次公示时间起止日期为:2008年5月12日-5月22日。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将在本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真实记录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公众的宝贵意见、建议向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政府环保部门反映。

  (十)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示时间和内容
  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示时间预计在2008年6月初。
  主要公示内容有:(1)建设项目情况简述;(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3)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4)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5)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6)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7)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8)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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