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实施高污染车辆限行措施的情况说明

             市环保局副局长 孙建
              (2005年12月28日)

  为了有效缓解机动车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压力,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近期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了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专题研究,对本市机动车管理的现状和国内外大城市控制机动车污染的做法进行广泛调研,经过各方面充分论证,提出了高污染车辆限制通行措施的实施方案。今天,市政府颁布了《关于对高污染车辆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对领有本市牌证和领有外省市牌证长期在沪使用的、达不到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等效于欧I标准)的高污染汽车采取限行措施。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中心城区高污染车辆限行的必要性
  一是近年来本市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在用车中高污染车辆比例高、排污量大。据统计,“九五”以来,全市机动车保有量的年均增长率在20%以上。到2005年11月底,全市共有各类机动车210多万辆,其中汽车约96万辆。高污染车辆指的是达不到欧I标准的车辆。这些车辆由于出厂时没有配置有效的尾气排放控制和净化系统,其废气排放量相当于欧I标准车辆的5-10倍,欧II标准车辆的10-15倍。目前本市96万辆汽车中约有35万辆达不到欧I标准。
  二是机动车污染导致主要交通干道空气污染严重,已成为中心城区环境质量改善的瓶颈之一。虽然近年来上海大气环境质量优良率始终稳定在85%以上,但机动车尾气污染仍比较严重,尤其是主要交通干道空气污染严重。近期的环境监测结果表明:中心城区主要交通干道机动车尾气污染因子普遍超标,平均超标1倍左右;内环线高架和“三横三纵”交通干道污染超标更为严重;中心城区主要交通干道高峰时段污染尤为突出,氮氧化物浓度是低谷时段的8倍。因此,机动车污染已成为本市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
  三是机动车污染对人体健康危害较大,市民对控制机动车污染的呼声高。由于机动车尾气污染物都是近地面排放,处于人群的呼吸带位置,因而对人体健康有较大危害。机动车污染严重的地区也易诱发光化学烟雾,对城市环境安全构成潜在风险。近期,市环保部门抽样调查显示,85%以上的调查对象认为高峰时段机动车尾气对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影响很严重;80%以上的调查对象认为高污染车辆污染控制的最佳措施是“限制通行”。
  因此,中心城区主要交通干道限制高污染车辆通行有利于缓解中心城区空气污染的压力,有利于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

  二、中心城区高污染车辆限行的总体方案
  按照市政府《通告》,高污染车辆限行措施包括三项主要内容。
  1、依据车辆排放性能,核发“机动车辆环保标志”。以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为分界,将在用车辆划分高污染车辆与低污染车辆。达到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可申领“机动车辆环保标志”。
  2、划定禁行区域、时间和设置禁行标志,禁止无“机动车辆环保标志”的汽车驶入。在中心城区的主要交通道路(或区域)设置禁行标志,在规定时间内严禁高污染车辆驶入禁行区域。
  3、严格执法处罚,确保方案实施见到实效。对无环保标志或过境凭证驶入禁行区域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实施高污染车辆限行措施的具体说明
  (一)关于限制通行的车辆范围
  主要包括两类:
  一是领有本市牌证,达不到欧I标准的在用车辆。
  二是领有外省市牌证,长期在沪使用,达不到欧I标准的在用车辆(在沪逗留7天以内的临时过境车辆除外)。
  悬挂部队、武警牌照的车辆以及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不属于限制通行的车辆范围。
  (二)关于限行的时间和区域
  中心城区高污染车辆限制通行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自2006年2月15日起,7时至20时,本市内环(含)以内高架道路、延安、沪闵高架全线禁止高污染车辆通行。
  第二阶段自2006年10月1日起,7时至20时,高污染车辆的禁行区域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扩大到内环(含)以内的所有地面道路。
  (三)关于“机动车辆环保标志”的核发程序
根据市政府《通告》,本市对达到欧I标准的车辆核发“机动车辆环保标志”,准予进入上述限制通行区域。具体核发程序如下:
  1、对本市在实施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后注册登记且具有合法通行权的在用机动车,依据各类车辆的上牌时间(见附件一),由环保部门委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核发环保标志,无须鉴别或者鉴定。车主应当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到车辆管辖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凭车辆行驶证、车主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申领环保标志。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交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对本市在实施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前注册登记的在用机动车。如确实具备三元催化转换器、电喷等达到国家第一阶段标准所必需装置的车辆车主可以提出鉴别申请,到市环保局委托的鉴别单位对车辆实际配置的排气污染治理装置进行鉴别。符合技术要求的,予以核发环保标志。车主对鉴别结论不服的,可申请采用简易工况法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检测鉴定。检测结果符合排气污染限值的,予以核发环保标志。
  3、对外省市牌照车辆,按在沪逗留时间分类管理。对在沪逗留7天以内的临时过境车辆,由环保部门委托市政部门在入境道口发放注明有效期限不超过7天的过境凭证。来沪超过7天以及长期在沪的外省市牌照车辆,车辆使用人应当凭车辆行驶证、车主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市市政部门设立的服务窗口申领环保标志。属于国家规定的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后上牌的车辆(见附件二),发放环保标志。如需鉴别、鉴定的,按上款规定办理。
  4、对市政府《通告》实施后在本市上牌的新车,在核发车辆牌照时一并核发环保标志。
  5、环保标志发放和车辆鉴别不收费。申请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鉴定,且鉴定结果未达到规定限值的,车主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支付鉴定费用。

  据对35万辆左右的高污染车辆进行分析,去除货运车辆、沪C牌照车辆受现行交通管理措施限制等因素,实际全市约有近20万辆汽车将受此影响。同时分两个阶段实施高污染车辆限制通行措施的做法,主要也是考虑车主能有足够适应时间,以尽量减少由此带来的影响。
  实施高污染车辆限制通行的措施,是加强本市机动车污染控制的重要手段,也涉及到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各方的切身利益,需要全市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做好这项利国利民的实事。最后,感谢新闻媒体对本市环境保护工作的一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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