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发布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近日,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发布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所谓新化学物质,是指尚未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进口的化学物质。该办法设立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生产和进口前申报登记制度,要求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进口者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在生产前或进口前向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国家环保总局核发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